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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丨“第×条第×项”与“第×条第×款第×项”啥区别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第9.2条规定:“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
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表述呢,因为有的法条只有一款,没有分成多款。

以民法典为例: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注】因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有二款,所以引用第一款的具体第一项的时候,是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注】因为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四条本身只有一款,所以引用该条中某一项时,用的是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同样,第一千一百条分两款,用的是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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